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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与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白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白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813号申请人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被申请人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法定代表人白国红,总经理。被申请人白国红,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原告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白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白国红的银行存款140600元或价值为140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辉跃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志丹县佳庆商贸有限公司、白国红的银行存款140600元或价值为1406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