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小艺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小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38号罪犯余小艺,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对余小艺的量刑部分之判决,改判上诉人余小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小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小艺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小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小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小艺予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小艺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