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傅英安、胡昌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英安,胡昌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94号申请人:傅英安,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胡昌茂,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傅英安与被告胡昌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傅英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胡昌茂所有的赣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裘友勇自愿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东交通大学支行账号为62×××64中的银行存款25000元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傅英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胡昌茂所有的赣G×××××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0000元);二、冻结案外人裘友勇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东交通大学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元(账号为62×××64)。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根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熙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