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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傅英安、胡昌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英安,胡昌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94号申请人:傅英安,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胡昌茂,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傅英安与被告胡昌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傅英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胡昌茂所有的赣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裘友勇自愿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东交通大学支行账号为62×××64中的银行存款25000元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傅英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胡昌茂所有的赣G×××××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0000元);二、冻结案外人裘友勇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东交通大学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元(账号为62×××64)。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根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熙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