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小平、赵纯凤与李泽成、申载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平,赵纯凤,李泽成,申载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502号原告:郭小平,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赵纯凤,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泽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申载姬,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郭小平、赵纯凤与被告李泽成、申载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小平、赵纯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9.5万元。其中利息7.7万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9月17日后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1.8万元。截止目前,经催要未果,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小平、赵纯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小平、赵纯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