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胜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