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婷与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78号原告:赵婷,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保林,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系赵婷父亲。被告:襄阳金丽辉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辉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董辉,金丽辉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婷诉被告金丽辉煌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丽辉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婷自愿撤回对金丽辉煌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赵婷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