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明、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明,黄建辉,杨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69号申请人:李文明,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喻婵娟,四川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司晓虹,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号附**号。被申请人:黄建辉,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君萍,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文明与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50000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担保人司晓虹以其在所有车牌号为川A×××××的雅阁轿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55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司晓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雅阁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