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童成林与张祖慧、曾凡琼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慧,曾凡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7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成林,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张祖慧,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石首市。被申请人:曾凡琼,女,1971年4月8日出生,现住石首市。原告童成林与被告张祖慧、曾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鄂108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祖慧、曾凡琼共同所有的位于石首市XXXXX房屋及申请人童成林所有的奥迪牌FV7201XXXXX小型轿车。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成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成林以与被申请人张祖慧、曾凡琼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请求对上述已查封财产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祖慧、曾凡琼共同所有的位于石首市XX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石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成林所有的奥迪牌FV7201XX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DF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雨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