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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沈桂英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英,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57号申请人:沈桂英,女,194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大道中段东侧(红樱桃大酒店407、408室)。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总经理。沈桂英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睢宁县天虹大道星河湾小区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为:睢宁县城小沿河以西、青年路以北、连体别墅区以南、43#楼以东,属于(2010)第10052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桂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睢宁县天虹大道星河湾小区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为:睢宁县城小沿河以西、青年路以北、连体别墅区以南、43#楼以东,属于(2010)第10052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马玉果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城北村后吴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2-03-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马玉果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