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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平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平丽,梅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451号申请执行人:潘平丽,女,197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梅再旺,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申请执行人潘平丽与被执行人梅再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6民初60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梅再旺共向潘平丽给付70000元,其中,梅再旺于2017年5月26日给付潘平丽10000元(已给付),于2017年6月24日之前给付潘平丽10000元,于2017年7月24日之前给付潘平丽20000元,于2017年8月24日之前给付潘平丽20000元,于2017年9月24日之前给付潘平丽10000元;二、如梅再旺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的时间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潘平丽有权对剩余全部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梅再旺需要另行支付潘平丽30000元;三、双方争议自此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梅再旺负担(已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梅再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梅再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4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9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