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9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梁建文、李志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梁建文,李志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91民初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翁作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燊,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建文,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志达,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梁建文、李志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