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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二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二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956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92780-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西、十中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建光,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二勇,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612296118,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紫御花园8号楼1单元10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