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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法兵、李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法兵,李艳,李高山,孙军芹,陈春雷,董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8号新天地商业广场1栋1-11-2号。法定代表人:汪桂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法兵,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高山,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孙军芹,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春雷,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董新华,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法兵、李艳、李高山、孙军芹、陈春雷、董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