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继业与湘潭市岳塘高新区宝塔国土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江边村村委不履行给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业,湘潭市岳塘高新区宝塔国土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江边村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04行初48号原告张继业,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岳塘高新区宝塔国土所。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江边村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业诉被告湘潭市岳塘高新区宝塔国土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江边村村委不履行给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继业于2017年6月12日以经法院释明被告诉讼主体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涂立宏审 判 员 杨 鸿审 判 员 葛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梦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