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效斌与被执行人薛生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效斌,薛生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86号申请人薛效斌,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薛生大,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薛效斌与薛生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能力,经三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