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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夏搏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搏,男,1996年10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蟠桃社区行政执法中队职工,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031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夏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夏搏在本院审理期间,对原判决表示服从,愿意接受,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搏撤回上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卫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峰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