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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曹海堂,狄宣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海堂。被执行人:狄宣宣。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肖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