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年琴与被告杨明辉、吴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年琴,杨明辉,吴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253号原告:姜年琴,女,汉族,1937年9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杨明辉,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吴学斌,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姜年琴与被告杨明辉、吴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姜年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年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夏明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