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昌标、朱国樑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赵昌标,朱国樑,太原市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财保7号申请人: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5幢1单元1001-1号。法定代表人:魏海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昌标,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被申请人:朱国樑,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太原市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131号威世达大厦10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昌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49号(原131号)省塑料大厦10层1029号。法定代表人:赵昌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昌标、朱国樑、太原市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昌标、朱国樑、太原市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晋风晋韵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昌标、朱国樑、太原市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