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1580部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1580部队,北京海树丰商店,陈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580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33号院。法定代表人王文礼,部队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鹏,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海树丰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33号1号楼106号。被执行人:陈霜,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1580部队与北京海树丰商店、陈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房屋已经腾退完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树丰商店、陈霜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海树丰商店、陈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