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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艾新林、武汉鑫珀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新林,武汉鑫珀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新林,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武汉鑫珀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点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鑫珀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广场综合楼2单元12A层A2号。法定代表人胡莉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艾新林与武汉鑫珀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