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财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消因与彭飞、魏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消,彭飞,魏传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财保78号之一申请人沈消,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坝河镇。被申请人彭飞,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魏传航,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申请人沈消因与被申请人彭飞、魏传航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希望城的住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9355号成套住宅(59.25平方米)及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9356号成套住宅(64.2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云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