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夏圣南与朱建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圣南,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26号申请人:夏圣南,男,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被申请人:朱建华,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申请人夏圣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华在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源县管理部的公积金71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价值71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002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华在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源县管理部的公积金71000元,职工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