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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腾振泉,黄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与三八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滕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武城县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腾振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向禄,武城广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腾振泉,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黄开芬,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28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区内北头起往南五个车间(约一万多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区内北头起往南五个车间(约一万多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代理审判员  王长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