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海兵与彭斯尧、周丽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兵,彭斯尧,周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33号申请人:王海兵,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彭斯尧,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周丽梅,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王海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丽梅所有的位于汉川市人民大道世纪新城ⅩⅩ单元ⅩⅩ号房(产权证号: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号)。担保人常志勇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鄂A×××××小型越野客车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丽梅所有的位于汉川市人民大道世纪新城ⅩⅩ单元ⅩⅩ号房(产权证号: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王海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