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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丹丹、杜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丹丹,杜庆峰,任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丹丹,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庆峰,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娟,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宋丹丹因与被上诉人杜庆峰、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上诉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300元,并告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丹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