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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时凌新、济宁市陆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凌新,济宁市陆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鲁081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时凌新,女性,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济宁市陆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陆讯通物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凌新与被执行人济宁市陆讯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