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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峰与路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路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806号原告:王峰,住天水市。被告:路晓红,男,汉族,住天水市。原告王峰与被告路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王峰负担。审判员  赵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