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峰与路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路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806号原告:王峰,住天水市。被告:路晓红,男,汉族,住天水市。原告王峰与被告路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王峰负担。审判员 赵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