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庆环、梁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庆环,梁春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312号申请人:何庆环,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梁春花,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申请人何庆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春花所有或驾驶的鲁J×××××小型轿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赵鲁强(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街××号××号楼)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庆环与被申请人梁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何庆环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何庆环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春花的鲁J×××××小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何庆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