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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北塔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少波、王香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北塔区支行,张少波,王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北塔区支行,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关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少波,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邵东县。被执行人王香梅,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北塔区支行申请执行张少波、王香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少波、王香梅暂无财产适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11执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黄 炜审 判 员  王新龙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