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诉被告刘欢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刘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330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XX。被告:刘欢,男,汉族,29岁,农民,现住XX。原告王静诉被告刘欢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静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