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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36号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该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7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