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集信用社与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集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闫口村。法定代表人彭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剑,徐州市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集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诉讼代表人梁伟,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集信用社申请执行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称,(2013)铜郑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以(2014)铜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了10项财产,均不属我公司所有。查封的10项财产中,院内路西厂房叁栋、院内路东宿舍楼、办公楼二层属任雪芹所有,其余财产均属徐州振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10项财产的查封。本院经书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铜郑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7日,本院以(2014)铜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了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压计量箱、变压器、配电柜等10项财产,异议人以上述查封财产系其他人所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查封财产系其他人所有,其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其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州宇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