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鹏与被告刘遵横、廉国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鹏,廉国君,刘遵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129号原告:赵永鹏,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廉国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刘遵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负责人:胥光远,职务经理。原告赵永鹏诉被告廉国君、刘遵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被告廉国君已将赔偿款给付原告赵永鹏。故原告赵永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永鹏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