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新征与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征,李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7119号原告徐新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钱康,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华,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征诉被告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征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新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徐新征负担。审 判 长 王海芳人民陪审员 钱小凤人民陪审员 郭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