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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新征与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征,李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7119号原告徐新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钱康,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华,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征诉被告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征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新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徐新征负担。审 判 长  王海芳人民陪审员  钱小凤人民陪审员  郭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