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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粉霞与刘绪斌、苏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粉霞,刘绪斌,苏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85-1号申请执行人何粉霞,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绪斌,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先忠,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粉霞与被执行人刘绪斌、苏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粉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7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569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绪斌、苏先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