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明石申请执行张青海、赵树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石,张青海,赵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石,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青海,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赵树有,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张明石与张青海、赵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明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