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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老计电焊部与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老计电焊部,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老计电焊部负责人计贵,经理。地址:朔州市平鲁区煤源路。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钰,经理。地址:湖北省武穴市明珠路1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朔州市平鲁区老计电焊部与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