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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郭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郭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66号原告安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刘庆(实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毛培锋、孙世叶,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郭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