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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与被执行人蔡丽娟、张召申、西安盛发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蔡丽娟,张召申,西安盛发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红,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蔡丽娟,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召申,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西安盛发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园办公楼8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永红申请执行蔡丽娟、张召申、西安盛发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风  卫审判员 康理审判员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