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江与被申请人彭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江,彭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33号申请人:刘建江,男,2001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新街口赶海酒店宿舍。法定监护人:刘立祥,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尹集镇双庙村。被申请人:彭志锋,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开发区十二里庄,系鲁NAL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江与被申请人彭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彭志锋驾驶的鲁NAL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