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灿华、张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灿华,张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邱灿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旭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邱灿华与被执行人张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灿华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旭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邱灿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旭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旭军工资扣留,已经查封名下工商企业。故申请执行人邱灿华申请(2017)浙1123执3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