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贺年春、彭爱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贺年春,彭爱姬,刘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南路122号。负责人:虞育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年春,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爱姬,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金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贺年春、彭爱姬、刘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贺年春、彭爱姬、刘金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