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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向某1申请沈细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特4号申请人:向某1,女,200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向某,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系向某1的爷爷。申请人向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向某1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沈细英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之父向林与被申请人沈细英于2007年在广东打工相识相恋未婚,2008年8月4日沈细英生育申请人向某1,2009年5月沈细英从高沙镇双凤村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联系。2016年10月申请人之父向林在广州南沙区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沈细英,女,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月××号,原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向某1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向林与被申请人沈细英于2007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4日,沈细英生育申请人向某1,2009年5月被申请人沈细英从洞口县高沙镇双凤村新龙组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2016年10月15日,申请人之父向林在广州南沙区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沈细英无财产。申请人向某1申请宣告沈细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沈细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沈细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某1要求宣告沈细英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细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五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