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华根,周萍,周峰,姜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琚冉,女,1989年10月25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华根,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周萍,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周峰,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姜丽勇,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市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农商银行)与周华根、周萍、周峰、姜丽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农商银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义务人周华根、周萍归还借款本金83709.92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周峰、姜丽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萍名有浙H×××××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查控。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商品房、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农商银行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浩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