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宏海与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宏海,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923号原告:章宏海,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娟,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宏海与被告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林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宏海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林娟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书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