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志文与赵秀军等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志文与被执行人赵秀军、孙德申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12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秀军、孙德申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志文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秀军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志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秀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