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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程进远、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程进远,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6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进远,男,汉族,1975年11月04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张诏金。原告陈宗仁诉被告程进远、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陈宗仁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仁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厚胤书 记 员 高 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