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锋申请许建毅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锋,许建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113民督2号申请人:王锋,男,1981年9月28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许建毅,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申请人王锋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锋称,2016年10月9日前,被申请人许建毅因承包工程多次向申请人支款共计1052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张,写明于2016年10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申请人故要求被申请人许建毅立即偿还欠款10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许建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锋105200元。申请费801元,由被申请人许建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相丽华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