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史小鹏土地行政处罚一审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史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博,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史小鹏,男,生于1981年5月1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史小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山政国土处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3月1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政国土催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13日,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山政国土处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史小鹏全家五口人,均属农业户口,原住土木结构瓦房三间,占地面积140.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8.9平方米。2016年12月31日,史小鹏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占用本主自留地234平方米建住宅,其中建筑占地175平方米,现已建楼房一层主体。所占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史小鹏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经会议研究,对史小鹏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史小鹏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行为,停止施工。归还非法占用234平方米的土地。二、限史小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政国土处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徐启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若洋 来自: